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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抓走如何救济

2021-09-2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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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想必所有人都知道,精神病人犯罪的,如果精神病人被鉴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在作案时,经鉴定不能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强制治疗,那么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抓走如何救济?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抓走如何救济

  当事人家属应及时会见、通信,要求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检察机关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抓走强制医疗可以要求赔偿: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抓走如何救济 

  二、精神病鉴定期间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期间,如果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或者嫌疑人的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批准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司法精神病的判断标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抓走如何救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如果实施强制医疗的是国家机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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