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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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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农村的很多土地被用来种植苗圃的,如果政府发生改革,想要建设更大更强的建设设施,那么就会需要征收一些土地来进行建设,那么国家征用苗圃地,那搬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苗圃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苗圃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农村耕地赔偿标准为每一亩45000元

  2、征收农村林地及其它农用地为亩地35000元

  3、征收农村基本农用田平均一亩田为58600元

  4、征收农村荒坡,荒沟,空闲地等为每一亩8000元。

苗圃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二、补偿金具体应该如何实施?

  1、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4、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三、苗木补偿规格说明有哪些?

  1、直生苗—又称实生苗,系用种子繁殖培育而成的苗木。

  2、嫁接苗—系用嫁接方法培育而成的苗木。

  3、独本苗—系地面到冠丛只有一个主干的苗木。

  4、散本苗—系根颈以上分生出数个主干的苗木。

  5、丛生苗—系地下部(根颈以下)生长出数根主干的苗木。

  6、萌芽数—系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部分(根颈以下)萌生出的芽枝数量。

  7、分叉(枝)数—又称叉数、分枝数,系具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萌生出的干枝数量。

  8、苗木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9、冠丛直径—又称冠径、蓬径,常以“P”表示,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

  10、胸径—常以“ф”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

  11、地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

  12、泥球直径—又称球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

  13、泥球厚度—又称泥球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

  14、培育年数—又称苗令,通常以“一年生”、“二年生”.表示。系苗木繁殖、培育年数。

  15、重瓣花—系园林植物栽培,选育出雄蕊瓣化而成的重瓣优良品种。

  16、长度—又称蓬长、茎长,通常用“L”表示,系攀缘植物主茎从根部至梢头之间的长度。

  17、紧密度—系球形植物冠丛的稀密程度。通常为球形植物的质量指标。

  18、平方米—通常以m2 表示,系植物种植面积计量单位。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苗圃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苗圃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作物的产值来制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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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占地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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