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都可以按照立遗嘱人自己的意愿进行撤销、变更。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当事人在立遗嘱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势,不排除当事人有新的考虑会想要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情形。
因为,遗嘱毕竟是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只要立遗嘱还人健在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有自主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
如果原来遗嘱是公证的,带上原来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到公证部门申请撤销;或对新的遗嘱重新进行公证。如果是遗嘱人自书的,可重新拟定一份新的遗嘱,以最近一次遗嘱为准。
已经公证的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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