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特殊情况的除外。
《保险法》第15条强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就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则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如果是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那么投保人是不允许解除保险合同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