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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苗圃树木补偿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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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农村的发展是很快的,在农村遇上征收也是常有的事情,在征收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征收的补偿情况,对于征地补偿一般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的,那么,征用苗圃树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征用苗圃树木补偿标准

  1、征收农村耕地赔偿标准为每一亩45000元。

  2、征收农村林地及其它农用地为亩地35000元。

  3、征收农村基本农用田平均一亩田为58600元。

  4、征收农村荒坡,荒沟,空闲地等为每一亩8000元。

 征用苗圃树木补偿标准 

  二、农村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三、怎么写农村征地补偿纠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x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县xx镇xxxx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县城xxx村xxx组(现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x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2009年12月12日xx县xx镇原xx三组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系xx镇原xxxx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x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x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征用苗圃树木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征用苗圃树木时会根据苗圃的种类、产值等情况进行补偿,对于具体的补偿费用,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确定,对于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调解,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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