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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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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债权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然而债权债务也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的,或许有人就会有疑问了,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那么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关于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内容。

  一、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为了从该项业务中营利,这种情况下,预计该笔应收账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所涉及150万元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企业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4、如果更多考虑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可以按所支付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作备查记录,实际收到金额大于100万元以及所发生收款费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还有,似可按150万元登记应收账款,同时将50万元差额记为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处理同前。

  5、将该项业务视为一项融资业务,以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将其公允价值与实际付款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款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

  二、债权转让履行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三、债权转让的不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财务怎么操作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内容,在此找法网小编提醒,债权的转让可以是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并且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还需要通知债务人,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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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其中自然人股东A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B出资40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现股东A拟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甲投资公司,转让总价款3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经查,**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欠A股东180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债权、债务。请问,此转让过程中,股东A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公司和受让方甲公司该如何作账务处理?   该公司会计这样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公司账面“其他应付——A股东”1800万元不需要再支付;A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   以上会计处理有问题吗?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呢?   分析   首先看股东A。投资成本原始价值为600万元,本次转让持有的60%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600万元。收入3000万元中,有自己为**公司之前生产经营垫资的1800万元,不应算投资成本,可算为自己债权的收回。A实质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1800=1200(万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600=6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00×20%=120(万元)。   再看**公司。原账面“其他应付款”欠有股东A债务1800万元,该债务在原股东A和新股东甲投资公司股权交易中,由甲投资公司在一揽子股权转让价款中支付,**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欠款,账务不作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精神,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算作其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公司凭空多缴纳450万元税款,能甘心吗?   对于甲投资公司呢?看似出资3000万元,实际上其中有1800万元属于代**公司支付自然人股东A的债务,剩余的120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支出,因此,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属于账务处理的瑕疵,再转让时,其投资成本未必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其实,以上纳税风险,只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是由甲投资公司代**公司支付股东A的债务即可,或者改变为甲投资公司借款给**公司,**公司支付股东A债务。按后一种方式,则账务应作如下处理:   **公司借给甲公司1800万元,归还原股东A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8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180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A股东 1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00万元   **公司借新债还旧债,回避了自身风险。   股东股权转换,**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A 6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600万元   需附的原始凭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会决议,甲公司超过600万元部分的支出与**公司无关,无需作账务处理。   甲投资公司计入投资成本12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1800万元,且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股东A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1200万元   其他应收款——**公司 1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8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   需附原始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A收款收据、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解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120万元   另外,对于甲公司和**公司之间的1800万元往来款项,甲公司可以通过债转股消掉,也可以在未来**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时返还。  以上账务处理并未改变原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200万元,**公司不产生应付未付款,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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