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委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另外,如下几种情况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专利纠纷案件
5、担保权纠纷案件
6、不正当竞争案件
8、仲裁案件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生效的问题,在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现行《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该条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首先要看保险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合同生效的特别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认定生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实务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就可认定为保险合同成立。除非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或以合同中明确列明,合同自投保人缴费后才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与是否缴纳保费无关。
签订之后就成立。
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由这条规定,可以导出以下结论:
1、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险单上签字。这样,整个投保过程中就没有形成一份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件。
2、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相反,后面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既是“载-明”,当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将前面说的“协议”理解为口头形式。实际生活正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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