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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厂房补偿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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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厂房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之上的,在进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免不了需要进行征地拆迁,但是一旦遇到动迁,拆迁单位是需要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安置的,那么,国有土地厂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国有土地厂房补偿标准

  厂房拆迁涉及的补偿,还包括,土地的区位补偿,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样,要去询问征收部门,不能单纯以面积计算。

  参考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厂房补偿标准 

  二、怎样签订拆迁合同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拆迁协议里必须明确的内容有: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3、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也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4、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流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有土地厂房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国有土地厂房面临拆迁时,需要补偿相应的费用,其中包括有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装修附属物等相关费用,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具体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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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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