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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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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向公证机构进行遗嘱公证的法律行为。如果公证的遗嘱中的内容有违反法律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等情形,则公证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那么,无效遗嘱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会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二、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三、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包括遗嘱内容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遗嘱人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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