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房屋的类别不同,该协议的签约主体也不相同,拆迁非租赁房屋的,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的,应由拆迁人与房管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须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具体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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