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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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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话,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债权人的撤销权要如何确定呢?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由以上四条具体的法条可以得知,债权人撤销债权行使的情形有六种,除斥期间为一年和五年。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一般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若是有管辖纠纷可以申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来裁定。若您还有别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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