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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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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变动对债务人及其保证人的影响较小,一般不需要经其同意,变动后及时通知即可。但债务变动对债权人及保证人的影响较大,需要经其书面同意,否则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失。那么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主债权让与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无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意味着,债务人不向债权受让人厦行,债权受让人可行使债权人的担保权。

  第一,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退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

  因此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二、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③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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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律师: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一般而言,债权转让对当事人之间的影响较小,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并不会发生变更,若法院发现诉讼主体不适格,将会裁定驳回起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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