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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利贷运营模式是怎样的,有什么风险危害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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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高利贷本身并不入罪,但不受法律保护。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北京高利贷运营模式是怎样的,有什么风险危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北京高利贷运营模式是怎样的,有什么风险危害

  1、剥削重,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

  因为奴隶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资本主义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2、非生产性。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统治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主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北京高利贷运营模式是怎样的,有什么风险危害

  二、高利贷有哪些危害

  民间借贷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高利贷却给人们生活和社会安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

  1、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3、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4、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5、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北京高利贷运营模式是怎样的,有什么风险危害”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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