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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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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多个权利关系,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抵押权等,都是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的方面,这样才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事项,就算被侵犯的时候也能依法维权。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

  抵押权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

  二、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抵押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进行处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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