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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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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的,那么债权人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即使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诉讼依然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起。同时,代位权诉讼也不难任意提起,债权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

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的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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