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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哪些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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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简便、高效,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服务实体经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那么民间借贷哪些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民间借贷哪些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

  1、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多为自然人。海淀法院近三年来审查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几乎全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少数案件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机构。自然人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呈现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注重个人权利保护的特点,在执行阶段容易产生争议。

  2、案件执行标的额巨大。以近三年数字为例,被裁定不予执行审查的28个案件的执行标的,总计2.2085亿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超过780万元。其中,标的额过千万的有5 件。

  3、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增大。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办理、债权债务的履行等多方面的内容,当事人之间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时,需要对债权债务的履行事实、公证程序等多方面内容加以审查,往往涉及大量证据的调取、审查,由于缺乏法律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明确标准,案件审理尺度较难把握。

 民间借贷哪些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 

  二、民间借贷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1、公证程序违法问题

  ——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需要被执行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场公证。审查中发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个案,公证机关未能识别并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侵犯了他人权利。

  ——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公证员均无权委托公证员助理履行公证员职责。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审查发现,个案中存在公证员助理单独进行询问办理公证的事项,合同具体内容,进行相关法律问题和公证告知等应由公证员完成的事项,违反法定程序。

  2、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

  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反映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为了更方便地实现债权,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的情况。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未经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出于避免诉讼,节约时间成本的考虑,与债务人重新签订数额一致的合同,并办理公证。该份公证债权文书实际并未履行,却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

  这是在涉及民间借贷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借款人经常提到的不予执行的理由。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主张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只是借用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也是由实际借款人归还。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主张在还款过程中,贷款人指示其向第三人账户还款,该第三人才是实际贷款人。上述主张,往往由于贷款人否认,借款人又缺乏相应证据,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

  即是俗称的“阴阳合同”,此种情况多见于民间借贷当中。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当事人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并实际履行,使公证债权文书沦为形式,并可能成为高利贷的工具。

  ——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

  公证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情况应当与事实相符,才能确保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况,则公证债权文书应被认定为确有错误,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

  ——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

  抵押人是以自己名下的房屋等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人应在抵押物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部分执行证书未注意限定抵押人的责任范围,直接将抵押人列为被执行人,以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显然与其应承担的义务不符,对此应当不予执行。

  3、公证债权文书背后浮现的违法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约定高额违约金,实际收取高额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虽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利息还是违约金,均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上限,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执行。

  ——职业放贷人、贷款中介利用公证债权文书从事融资放贷业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背后,存在所谓的“贷款公司”。借款人往往是先通过各种渠道接触到“贷款公司”,“贷款公司”与借款人达成初步的借款意向,然后通过“贷款公司”的股东、合伙人或者职员,以个人名义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的形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通过这种方式,“贷款公司”实际从事着放贷工作,并往往通过前面提到的“阴阳合同”等方式收取高额利息。此外,还有以自然人形式出现的职业放贷人,他们持有大量资金,与不同的借款人签订大量借款合同以民间借贷的形态办理公证,但涉及的借贷金额数以千万计甚至过亿,远远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常态。

  三、其他相关问题

  另一种非法借贷模式,是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通过所谓的“贷款中介”来履行。借款人先接触“贷款中介”,“贷款中介”为其介绍持有资金的贷款人。借贷双方在“贷款中介”的操作下签订合同办理公证。之后,借款人并不直接向贷款人偿还借款,而是向“贷款中介”偿还。“贷款中介”在收取了所谓“中介服务费”、“信息费”之后,再将借款利息和本金归还贷款人。往往“贷款中介”收取的费用比贷款人收取的利息还要高。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但是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哪些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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