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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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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在生活中常常发生,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后受害人要懂得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过的途径来解决,这是最好的维权途径,那么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二、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自应对不当得利的自己受损失、他方受利益及自己受损失与他方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均无异议,但对受益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由谁举证则颇有争议。台湾姜世明学者认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当事人(原告),对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就不当得利而言,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

  2、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在大陆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无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他们认为:首先,“没有合法根据”并非系消极事实。无合法根据既有自始的无合法根据,亦有嗣后的无合法根据。如基于合同的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原有给付失去合同的支持而变为不当得利,此时“无合法根据”即“失去合法根据”实际上是积极的事实,此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前述作者认为嗣后的无合法根据无需列入不当得利的解决范畴,自无讨论的必要。即使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列入不当得利的范畴,“无合法根据”与“失去合法根据”也不属同一概念,也无从可以认为“无合法根据”为积极事实。其次,让原告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没有不公平。认为造成给付错误是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观点与台湾学者姜世明的相似。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有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缺乏法理,并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同本案,在口头合同和信用卡结算日益普遍的今天,如果动辄以不当得利判决原告胜诉,岂不引起结算秩序的混乱,诚信的理念又如何树立。”本质上,观点的目的是基于公平考量,但这一观点是否真正能实现公平,作者实在不敢苟同。自始无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如误将自己的款项汇入他人帐户,无法想像原告如何对无合法依据进行举证,原告也仅能就自己利益受损失,他人受利益,二者存在给付关系而已,如若原告应就无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给付不当得利将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实际运用,也无存在之必要。对于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如上例甲有a瓶寄托于乙处,乙死亡,其继承人丙非因过失不知该瓶系甲所有而将a瓶售于丁。甲除了要证明a瓶为自己所寄存乙处,现a瓶在丁处,丁系受让所得外,也无法想像丙之所得为无合法依据,同样显然要丙来证明该所得系合法所得,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因此无论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当得利的数额确定。

  1、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综上,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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