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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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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所在的范围,抵押权毫无疑问是被债务债权所包含的制度,但是抵押权也拥有自身所担保的范围,而这个范围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也正是让大家所困惑的内容。那么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有哪些?接下来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抵押权就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满足而存在,因此主债权当然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要对象。主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的债权,也被称为“原债权”。所谓原债权就是依当事人之问约定的主合同债权,而不包括它所产生的约定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初始债权。一般来说,无论被担保的主债权属于何种债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当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

  (二)利息

  利息就是指比照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据一定比率计算,而以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利息一般都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其是否有最高限额会有疑问.可以说尽管我国《物权法》和原《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权所担保的利息范围作任何限制,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之问不能互相拆借资金,而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加之《合同法》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以及自然人借款利率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抵押权担保的利息范围上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包括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四)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实行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因实行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行抵押权的方式有拍卖、变卖以及折价三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协商决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也可以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实行抵押权。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会因此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就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五)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例如,为防止抵押人拆毁抵押房屋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对抵押人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进行提存的费用等。由于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时必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在抵押人恶意降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聘请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费用,就此项费用应否计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问题,《担保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但是,我们认为保全抵押权的费用是为保全抵押权,防止抵押物价值减损所而支出且该费用的支出是合理的。即在由于抵押人有过错行为而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形下产生的费用。如果并非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抵押人则没有过错,自然不应当将该项费用计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否则就损害了抵押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1)减少防止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这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如果因请求停止上述行为而产生必要的费用,我们认为应由抵押人负担。

  (2)担保请求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我国《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须注意的是,抵押物价值的减少非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如抵押人因此而获得损害赔偿时,抵押权人可在该赔偿限度内请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若抵押人没获赔偿,则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转让款来代替抵押物。

  (3)追及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以及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有哪些。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抵押权的保全权是怎样的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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