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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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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催告权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行使,那么“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在订立合同中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催告权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行使,且是由第三人来行使。那么“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

  是否必须为“善意第三人”?大都数情况下可以认为:是。

  《合同法》第47条和48条分别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根据规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权代理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

  不难看出,《民法通则》的无权代理学理上一般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代理才涉及所谓“善意第三人”而表见代理不会涉及所谓“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的相关内容。综上,狭义代理才涉及所谓“善意第三人”而表见代理不会涉及所谓“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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