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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0
导读: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也免不了遇到一些纠纷,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比较特殊,所以确定管辖法院也比较麻烦,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保险合同的管辖权有规定吗

  (—)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的严格区分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为避免因将两者混淆引起的管辖权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八条中规定“ 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不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就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解释未正式颁行,但该规定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态度。

  (三)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整个条款适用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之所以这样原则的规定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不能因此而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不做区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乱,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予以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来确定,不能滥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前半段的规定,如有的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将按照不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7)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诉讼主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所以在确定管辖权时,应注意审查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查清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保险公司是否诉讼法意义上的主体。如果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则应以该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否则应按照其上级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权利有哪些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三、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如何恢复

  原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为防止保险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条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该条规定与原保险法第59条加以对比,可以发现在申请复效和合同解除方面,新保险法延续了原保险法的规定,但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上,新保险法摒弃了原保险法区分投保人是否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而规定不同后果的做法,一概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强化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和尊重保险业固有属性的价值取向,值得肯定。

  设立合同效力恢复制度,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尤其是其中的人寿保险而言,保险公司是以被保险人年龄为参照值,根据生命表等计算出死亡概率,进而确定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投保时应交纳的保险费率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越大,需要交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合同效力中止后,如果被保险人继续寻求保险保障,则与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相比,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对其更为有利,特别是当合同效力中止后被保险人超过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时,其不能再通过重新订立合同获得保险保障,此时,合同效力恢复制度为被保险人继续享有保险保障提供了途径。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清楚的了解到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方法,如果大家有涉及诉讼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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