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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定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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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良资产证券化(NPAS)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以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最为活跃,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都曾经深受银行体系坏账的困扰。那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不良资产含义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见诚资产指出NPL周期中,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定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特点

  (1)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亚洲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NPAS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对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2)NPAS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国的FSRA,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direct NPA securitization),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

  (3)受发起主体演变影响,NPAS从融资证券化向表外证券化形式转变。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指标等方面的压力,只需尽快回收资金,达到融资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终风险仍由银行保留。商业性NPAS对不良资产剥离的要求更为迫切。事实上如果只需融资,银行不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正常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更低。

  (4)NPAS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适应处置手段的多样性,从而使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类型扩大。

  (5)逐渐培育、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欧美机构投资者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和推动力,促进了国内投资者的培育和当地信用环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资产的风险溢价逐渐降低。

  (6)形成了专门针对NPAS的价值评估、证券评级、资产管理人评级标准。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定

  财政部、银监会近日下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这一新办法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门槛由之前的10户可批量转让,降低至3户,可以说是之前《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的进一步补充。随着债转股指导意见的继续加速,这些配套的细则从开放地方amc机构数量限制,再到降低不良资产转让门槛,一系列的政策有着相当明确的指向性,就是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最终促进供给侧改革“去产能,防风险”。

  地方amc的开放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由之前的一家变为两家,这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无异于一则重磅消息,各个省份开始跃跃欲试。对于某些省份来说,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资产处置压力大,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增设一家将会有力促进处置,并在当地不良资产市场起到一个风口引领的作用。

  这次的批量转让新办法,再次带来一轮新的影响。之前,将不良资产按10户认定为批量转让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在新办法的规定下,只需3户就能享受。门槛的降低意味着更多参与主体的涌入,本就庞大的不良资产蛋糕将迎来更多竞争者。四大amc与地方amc在本次政策导向中,由于其在不良资产领域的专业程度与从业经验,因而既是利益主体,也是实施主体。

  此轮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影响主要针对于四大amc与地方amc,是否意味着社会投资者所代表的民间资本就难以参与进来分得一杯羹呢?答案很明显,即使是amc主导的市场,由于不良资产涉及领域的复杂性,处置的周期长,流转过程多,因而社会投资者总能从中获取一些相关的资源,并以此获利。虽说如此,实际上这种看似“漏网之鱼”的不良资产处置,对于民间资本来说,并不是那么容易能“捡漏”的。不比amc有着天生肩负的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任务,银行的不良资产资源大多都是由他们进行对接,好的资源全都由他们掩着藏着,可谓是“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社会投资者一般都不好获取资源,除了少数部分有着极强人脉与渠道,其余的也只能看着万亿不良资产盛宴干着急。此时,拓宽不良资产资源来源渠道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在一棵树上吊死,不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都是这个道理。借助“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资芽网,使用不良资产债权债务信息搜索引擎,进行大数据搜索,发挥互联网搜集整合信息的优势,或许就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新机会。

  以上就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新办法的推出,对地方amc与社会投资者都是一次新的机遇,此外,“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同样能在其中发挥其积极作用。下一阶段债转股会继续推出何种政策,这个预测很困难。但债转股的实施进度会越来越快,这个却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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