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述: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受着,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
二、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二)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按照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 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
以上就是所有权种类的基本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内容,欢迎来找法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