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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算债务吗?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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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恋爱都是物质化的多,更有有钱男人养情人在当今社会是很平常的事情,两者之间发生金钱纠纷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分手费算债务吗?小编跟大家探讨一下。

  一、基本案例:

  1、案情简介:情人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费

  52岁的范江是我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总。这个人其貌不扬,却很花心,有一个小他18岁的情妇叫顾小敏。2012年6月,顾小敏的丈夫白建发现了妻子出轨的事,与她离婚,顾小敏净身出户。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轨的事,联合儿女给范江施压,他不得不向顾小敏提出分手。顾小敏不同意分手,还说自己为了他把婚都离了,坚决要求范江娶她。顾小敏说:“你不娶我也行,那就给我30万元分手费。”范江同意了。于是,范江写下了一张“欠顾小敏30万元整,十日内还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条。几个月后,范江给了顾小敏12万元,希望她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今后不要再打扰自己。

  2014年5月,顾小敏找到范江,讨要余下的18万元。范江称,自从老婆知道她在外面包养情人后,自己连零花钱都没了,所以根本无钱给她,希望顾小敏放他一马。可是,顾小敏却不依不饶地讨要,最后范江干脆关了手机,连公司也不去了。8月初,顾小敏将范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自己的剩余18万元。

  二、案件审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借条有效

  (1)被告律师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分手费”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应该不支持顾小敏的诉讼请求。

  (2)原告顾小敏诉称,被告范江于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30万元,同时他打了欠条。现被告已偿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

  (3)被告范江辩称,原、被告曾是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查询单一组。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从侧面证明原告尚有其它存款。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在2013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银行查询资料中,没有一笔单据超过2万元,累计所有钱款都没超过5万元,因此其根本没有资金实力履行其所谓的借款行为。

  (5)一审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民事行为,对其作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对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无异议,虽辩解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另外偿还原告12万元。这一事实,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佐证,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

  同时,被告虽主张基于原、被告的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其无法否定双方此笔债务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小敏借款18万元,被告范江于2014年4月2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顾小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二审:范江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将本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方败在无法证明“她有钱”,原告对30万元的来源陈述不清,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了他的代理意见。他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上诉人顾小敏称其一次性借给被上诉人30万元,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一审法院认定这是原告的资金来源之一,与情理不符。

  另外被上诉人在借款时,其银行存款记录只有几万元。故上诉人对于30万元的来源陈述不清。屡次庭审中,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

  法院采信了被告律师的辩论意见,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21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70条第1款,于近日下达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小编认为,对于恋人间或情人间的约定的分手费是否属于债务,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是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则可能属于债务纠纷,但是仅是口头上约定的就肯定不是了。以上仅是小编的看法,具体是如何,还是按照具体情况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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