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一定。
找法网小编解读: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在和他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各自义务的履行顺序,对方履行在先,自己履行在后,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先行履行义务时,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对方,拒绝对方履行义务的请求,在对方依约履行其义务或者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使其履行义务的效果符合合同约定后,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确保合同得以顺利进行下去,有效保护自己的合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