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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法定继承人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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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亲属间扶养权利义务的基本主体,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应当就成为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遗产法定继承人,其不仅有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并且也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因此,亲生子女,不论是男是女,不论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或姓其它姓,不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论是否已结婚,不论婚后女到男家落户还是男到女家落户,不论是在生父母生前确认亲子女关系还是死后才确认亲子女关系,均是法定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随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时,被收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就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由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解除,在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前,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相差悬殊时,尽管双方往往以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相称,但实际上双方之间仍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所以在发生继承时,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进行继承。

  继子女与继父母时子女因其父亲或母亲再婚时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彼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相互间互为法定继承人。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可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干亲关系”。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结拜而形成的类似父母之间的一种关系,长辈称为“义父”(“干爹”)、“义母”(“干妈”),晚辈称为“义子”(“干儿”)、“义女”(“干女”),这是一种民间习俗。由于义子、义女与义父、义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谓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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