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福州郑静女士和邻居关系很好,邻居要借用她的房产证,请她帮帮忙,她现在正在开公司,给其他股东查验一下她有资产,看完之后就归还她。当时约定是借期3个月。郑静女士没有想那么多,当即找出家中的房产证给了邻居。到期后,郑静女士向邻居要房产证,邻居找了个托词,就不了了之。一年后,邻居搬走了,不知所向。某天,银行告知郑静女士她的房子被抵押了,郑静女士方知,邻居用她家的房产证向一家银行的营业所申请抵押贷款10万元。
【解析】
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并不是出借人的。不是房产所有权人郑静女士的真实意思。房产所有权人郑静女士没有参与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中抵押担保方栏上的签名是冒充的。该抵押担保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