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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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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详细说法请看下文案例。

  一、案情简介

  于红伟比方宏进小11岁,两人1992年相识,相识两年后,两人在深圳登记结婚,1995年女儿出生,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

  1999年,方宏进开始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主持人,并小有名气。2003年9月,方宏进从央视跳槽到东方卫视,担任总策划、《看东方》栏目总制片人和《中国经营者》特邀主持人。2006年,方宏进离开东方卫视,下海创办公司。2009年10月,方宏进的广告公司因为与河北华龙公司产生经济纠纷,被河北隆尧县警方网上追逃并拘留。方宏进将合同纠纷款项全部退回后,被取保候审。

  方宏进从2007年底开始就离家出走了,没有音信。2010年底,方宏进的妻子于红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大一部分还没有完全查清,无法确定财产的具体数额。2011年4月7日,于红伟与方宏进离婚案开庭。2011年2月,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对此案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2011年4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调解,仍没有达成协议。

  于红伟认为双方有调解可能,要求撤诉,此后,方宏进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12月15日,,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一审判决,1、方宏进和于红伟因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二人婚姻期间财产暂不分割。2、离婚后女儿方贞判由母亲于红伟抚养,方宏进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方贞年满十八周岁。3、法院裁定方宏进有过错行为,所欠债务系个人债务,全部由方宏进承担。

  宣判后,双方不服,均表示上诉。于红伟此次提起上诉共有5条诉讼请求,其中4条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女儿每月的抚养费由1800元提高到一万元。于红伟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的一套房产、朝阳区崔各庄乡的一套房产、天津河西区方宏进已过世父辈的两套房产以及方宏进持有的哈尔滨欧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等,要求法院二审改判这些房产及股权归她所有。于红伟认为,方宏进是离婚的过错方,其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她和女儿的感情,因此要求不给方宏进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她认为方宏进另有房屋和大量存款,但未能拿到证据。

  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双方的上诉请求,目前此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解析

  1、诉争房屋的分割。

  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产是于红伟的唯一住处,该房屋虽然被查封,但查封原因是方宏进个人有未执行的债务。而方宏进所欠债务,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是其个人债务,应由方宏进个人自行偿还。法院应当依法解封该房屋。

  法院判决房屋处于查封的状态,不应当成为法院对诉争房产不予处理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权属仅包括: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两种情形。

  而本案诉争房屋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房屋被查封仅因为方宏进的个人债务尚未偿还,该债务解决问题不影响房屋的权属问题。因此,法院不应当以房屋被查封为由而不予处理。

  2、其余未查明房产可以暂不判决。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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