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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进行公证吗?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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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拆迁补偿应包括哪些内容?要进行公证吗?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在何时签订?应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进行公证吗?

  补偿安置协议是否要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进行公证?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2)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公证管辖区内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3)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4)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5)补偿、安置协议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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