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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录音是否遗嘱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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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钟大爷和刘大妈婚后共生育三个个儿子钟一、钟二、钟三和女儿钟四,因考虑的身患多种疾病,2000年1月14日和刘大妈共同到公证处立下夫妻共同遗嘱并办理了公证。遗嘱内容是将以刘大妈名义登记的,夫妻共有的,座落在广州市前进路X号的房屋,在他们死亡后由三儿子钟三继承,与他人无涉。

  近日,钟一和钟四拿着遗嘱公证书来到公证处陈述,2003年3月3日钟大爷病故,刘大妈身体每况愈下,生活自理能力差,2004年8月,与钟大爷和刘大妈一直共同居住的钟三夫妇在征求兄妹意见后,将刘大妈送入钟一家附近的老人院居住疗养。一段时间后,钟三夫妇以照料刘大妈苦、累、烦为由不再照料刘大妈。刘大妈绝大多数时间由钟一照顾。刘大妈生气对钟一、钟二、钟四说:谁照顾她房屋交给谁。来公证处前,钟一用手机将刘大妈上述讲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

  现钟一要求按照刘大妈的录音遗嘱继承上述房屋。

  公证员答复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刘大妈仍健在,当事人提供的刘大妈的录音不是遗嘱。如刘大妈死亡后公布该段录音,可作为遗嘱,但无效,且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经查核公证卷宗,钟大爷和刘大妈的上述公证遗嘱真实有效。鉴于钟大爷已死亡,继承已经开始,钟三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继承钟大爷上述房屋中属于钟大爷份额的遗产。刘大妈可变更遗嘱。

  当事人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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