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功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具有以下特殊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第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第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夏利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是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二是在多个并不矛盾的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是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