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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对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因此,为了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否定说认为,在社会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护。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甲、乙二人结伙盗窃了三峰骆驼后进行销赃,将该三峰骆驼以6000元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该骆驼为赃物,又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6000元款项不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

  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因此,为了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否定说认为,在社会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护。公法利益的保护应优于私法利益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否定说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也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但因具体情况不同,赃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善意取得:

  (1)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应允许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这是由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与一般动产不同,在法律性质上,谁持有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论其来源如何j持有人就被认为是权利人,就应享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有关的权利。持有人的处分权是不能怀疑的。

  (2)受让人是在特定场所,或采用特定方式取得赃物的。所说特定场所取得,是指受让人在有营业执照的商店购买取得赃物,或者在交易所购买取得。因为在该种情况下,商店和交易所具有有权处分其物品的特征,购买人无权过问处分人商店或交易所是否有权处分出卖物。从社会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受让人有权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所说特定方式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

  在我国,竞买方式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物品;一种是公安、法院、海关拍卖物品,无论是拍卖公司的拍卖,还是公安、法院、海关的拍卖,均具有社会公信力,转让方已被受让方当作有处分权的人看待,受让方无权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受让方也不可能存在任何过失,因此,应认定受让方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甲、乙为盗赃人,标的物三蜂骆驼为赃物。丙虽为善意第三人,但标的物既不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也不是通过特定场所或特定方式取得;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甲、乙与丙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丙应返还三蜂骆驼于真正的权利人,甲、乙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丙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如利息损失、费用损失,因在该案中,丙为善意,甲、乙具有恶意,甲、乙应负责赔偿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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