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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状态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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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者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因为分居又是婚姻存续期间一个比较特殊的状态,理论上对外仍然是夫妻,但对内其实在经济等各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独立性,在审判实务中要依不同情况处理。

  【案情介绍】

  陈某与叶某2008年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0开始分居。2012年6月,案外人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其货款28万元,陈某付连带责任。2012年12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在执行阶段,陈某支付了14万元的货款。同时2012年9月陈某与叶某来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提出要求叶某归还其代为支付的14万元货款。

  【法院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该2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叶某和陈某的对外债务已经消灭,但内部仍然存在如何定性和分担的问题;三是叶某在分居期间因经营所欠下债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能证明夫妻分享了该债务所带了的利益,因此叶某应当归还陈某所付的14万元。

  【案例评析】

  从上诉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分居事实就夫妻共同债务不具备对外的抗辩效力,但可对债务如何在夫妻内部分担发生作用。一方面,应考虑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若有举债合意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由夫妻共同归还,也不会存在内部分担的为题,二是若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则应考虑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夫妻或家庭分享了,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若一方举证并未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生活,也未分享到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类债务应属于一方债务,即使一方帮助清偿了,在离婚时可以在诉请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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