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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分析:身份证号码更是当事人的身份标志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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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身份证号码是行为人的另一个“姓名”、是行为人身份的标志,相对“姓名”存在发生重名之概率更高的情况,身份证号码对于个人身份的识别,更具有唯一性。

  案例情况:

  去年十月,原告出借给被告资金4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应原告的要求,原告还与被告的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一张A4纸的上半部分是被告所签的借款合同内容,下半部分为担保合同内容。原告要求担保人签名时,一个在现场的人挡住了原告的视线,原告没有看到“担保人”处的签名是不是担保人本人所签。原告看到担保合同最下方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年月日处是空白的,便要求担保人全部填满。在原告目视下,担保人将其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年月日填写进去。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将担保人告上法庭;但担保人否认其为借款人进行过还款担保,并声称该担保书的签字不是自己所写的,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担保书上“担保人”下方所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年月日之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担保人”处的签名的确不是被告担保人所,但“担保人”下方所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年月日的阿拉伯数字都是被告担保人所写,而恰恰对于阿拉伯数字的笔迹鉴定,其鉴定难度要远远大于对普通汉字的鉴定。

  法院判定:

  最终法庭确认身份证号码是行为人的另一个“姓名”、是行为人身份的标志,相对“姓名”存在发生重名之概率更高的情况,身份证号码对于个人身份的识别,更具有唯一性。因此法官认为被告担保人虽然没有在担保书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但其签署自己的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表明其对自己所要承担的担保之责是明晰的。

  法官提示:

  将诉讼风险降低到最小的办法,是尽可能的完善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担保,观察和审查细致并尽可能让对方留下更多的“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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