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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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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黑白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

  不少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行政监管或者恶性竞争而签订了“黑白合同”,即在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两份合同,将其中一份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而私下签订的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履行的合同。一般而言,备案的合同是“白合同”,私下签订的合同是“黑合同”。

  在实践中,“黑白合同”的产生具有不同原因,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处理至关重要。“白合同”并非当然有效,“黑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具体认定合同效力,一般来说,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1、非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国家对于此类项目的干预和监督不同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因此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市场秩序和意思自治价值判断时,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愿,故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效力优先。另外,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而签订的合同经过备案,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程序,因此,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

  在项目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非强制性招标范围的工程无论招标与否,都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对“黑白合同”的效力加以判断。

  2、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强制招标项目即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对强制招标进行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强制招标工程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法条确立了在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具有优先效力,而“黑合同”则不能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

  此处有一个例外,即“黑合同”未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是并未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的违背或变更,则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便不应该被认定为“黑合同”,而应当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认可“黑合同”的效力。“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是看变更内容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将质量要求合格的工程通过订立合同变更为优良,虽然会导致价款相应提高,但可以认定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应认定有效。反之降低工程质量,降低价款,除非备案,否则认定为“黑合同”。二是看合同价款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1/3以内属于正常,超过未备案则认定为“黑合同”。

  强制性招标项目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签订“黑白合同”均无效,违反了《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但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黑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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