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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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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当然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4、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主张票据权利的。

  例如到期日之前要求提前付款,在非票载付款地要求付款,要求超票载金额付款等票据债务人均可抗辩。

  5、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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