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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个月的担保期限 没能告倒担保人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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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约定还款期限的,过了还款期限二年不起诉的,就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很少人知道,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限却是借款到期后6个月,超过6个月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沙河口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债务借款未还找担保重打借条

  2011年4月3日,李某向贺某借款15万元,约定1个月偿还。到了2013年2月5日,李某没有还钱,眼瞅着快过2年了,贺某怕过诉讼时效,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重新打借条。

  李某便重新给贺某打了一张借条,加上利息,新借条金额为18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3年7月8日。贺某怕李某逾期不还钱,要求李某的妹妹小娟在重新打的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

  起诉超出六个月担保人没责任

  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李某人间蒸发,电话停机。今年7月6日,眼瞅着借条又要过2年的诉讼时效,无奈之下,贺某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将李某及妹妹小娟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给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利息3万元。同时请求小娟承担担保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偿还贺某借款15万元、利息3万元,同时判决李某在2013年7月9日之后,到判决确定的还款日,以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延期履行利息。同时,驳回了贺某要求小娟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律师提醒

  担保期限未注明起诉别超过半年

  王律师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从李某向贺某重新打的借条来看,尽管有小娟作为保证人签字,但该借条却是有还款期限的且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借款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担保的方式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是有影响的。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贺某在借款到期后一年多才决定起诉李某和小娟,则小娟可以以过担保期限6个月进行抗辩。

  王律师建议,针对此情况,在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的情况时,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注明,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2年。如果未注明的,应当在6个月内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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