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4、抵押财产的价值;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事项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抵押合同如何办理登记
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
(3)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
(5)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四、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况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
(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起到破产宣告期间的抵押;
(四)有多个债权人但债务人大部分财产都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
(五)国企的设备,抵押时没有被政府批准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