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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至今没兑现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告上法庭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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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某工人工资款7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很多应该享受的待遇都被无情地剥夺了,拖欠工资现象尤为严重。近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9月份,刘某在汉滨区七堰社区安置房承包建筑工程时,让夏某找些工人去工地干活,夏某就找了9个工人到刘某的工地干活。在工地一共干了11天,工人看见没有钱发工资就不干了,于是就找到刘某要工钱,刘某说没有钱。

  由于工人都是夏某召集的,夏某要求出具欠条,刘某就于2012年10月7日出具了一张7890.00元的欠条,并约定在5天内付一半,余下的在一个月内付清。但刘某至今未偿还所欠款额,无奈,为偿还民工的工资,夏某将刘某诉至法庭。

  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带领民工给被告刘某干活,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且关于工钱的事宜被告刘某向原告夏某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故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789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某工人工资款7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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