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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原同事汇款近5万 因无借条难要回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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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华县人民法院一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借贷关系时,通过电子汇款方式出借现金时,可在汇款单据附言栏内注明“借款”或书写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证明所汇款项为借款,从而达到证明借贷关系的目的。

  蒲城县一女子张某通过银行向原同事先后转账4.85万元,但因借款人王某多年未在家,所转款也未归还张某。张某将王某告到法院索要借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所持单据为汇款单,并未有借条,无法证明所汇钱款为借款,将其诉讼驳回。

  几年前,在蒲城县一公司上班的员工张某与华县的王某因是同系统工作缘由结识,慢慢的两人熟识。在2013年10月底,张某通过邮储银行向王某汇款了2万元。次年2月份,张某再次通过银行向王某汇款2.85万元。

  张某先后两次共享王某汇款4.85万元。随后张某向王某索要汇款钱,而王一直未给。张某以向王某借款未还为由,将王某诉至华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归还4.85万元。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因被告人王某外出多年,不见踪迹,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汇款单据能够证明其向王某的账户汇款4.85万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所汇款项为借款,而张某除此汇款单据外,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向王某借款的证明,加之被告又未到庭应诉,因此,对原告诉称的4.85万元为被告向其的借款的事实无法认定,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县人民法院一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借贷关系时,通过电子汇款方式出借现金时,可在汇款单据附言栏内注明“借款”或书写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证明所汇款项为借款,从而达到证明借贷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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