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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将丧失继承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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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庭审过程中,钱婆婆和小郭提出,大郭对郭老伯有伤害行为,其没有资格继承郭老伯的遗产,所以请求法院剥夺大郭的继承权。而法院最终也作出了对大郭不利的判决。

  案例:

  郭老伯与钱婆婆共生育大郭和小郭两个儿子。由于家庭贫困,大郭自幼住在外婆家。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经济状况好转,18岁的大郭回到了上海的家中,与父母弟弟一起生活。但是,因为从小到大一直与家人分居,大郭与家人的相处总是不太融洽。2008年底,双方因为琐事,矛盾进一步激化,大郭一气之下将父亲郭老伯砍成重伤,导致自己因故意杀人罪深陷囹圄。而年迈的郭老伯经过此事,身体和精神状况更是一天不如一天。2010年10月,郭老伯不幸过世。身在狱中的大郭得知此消息后,便委托妻子金某,起诉母亲钱阿婆与弟弟小郭,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庭审中,大郭认为,自己和弟弟小郭以及母亲钱婆婆均是郭老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郭老伯生前未留有遗嘱,其财产应当由其三人共同继承。但是,令大郭没有想到的是,最后法院判决,郭老伯的遗产依法由钱婆婆与小郭共同继承。

  案例分析:

  本案庭审过程中,钱婆婆和小郭提出,大郭对郭老伯有伤害行为,其没有资格继承郭老伯的遗产,所以请求法院剥夺大郭的继承权。而法院最终也作出了对大郭不利的判决。

  虽然《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但同时《继承法》第七条明确了继承权丧失的适用范围,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大郭正是实施了杀害郭老伯的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继承权应被视为丧失。为此,法院支持了小郭及钱阿婆的庭审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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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条件主要是该法第7条的规定,但在适用《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原则界限: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无论是既送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是由于过失或正当防卫的行为所致,则不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②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加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教育帮助继承人改正错误,促进家庭和睦;二是尊重了被继承的意志。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⑤继承人犯有《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罪行,而被继承人又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依法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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