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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情义为弟弟担保,担保人有义务代债务人还债么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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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丁二、丁大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保证约定,被告丁大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大提出的不属实际借款使用人的抗辩,不属法定免责事由,故最终判决丁大、丁二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丁大是家中的老大,年幼时家庭贫困,没有上学,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几乎不识字。丁大作为大哥,对弟弟丁二非常疼爱,几乎是有求必应。在哥哥呵护下长大的丁二,非常懒惰,年近30也没有一分正当的职业。为此丁大十分着急。2012年11月,丁二找到丁大,说自己想要开一家服装店,但是没有资金,需要向银行借款,希望哥哥能给担保。丁大觉得弟弟确实该有个工作,便爽口答应了。2012年12月18日,丁二想银行借款10万元,丁大为其担保。期限为1年。

  起先的几个月里,丁二的生意还算不错,但是没过多久,丁二懒惰的本性显露出来,对店里的生意也不关心,不到一年的时间,服装店便关门歇业了,银行的催款电话让丁二十分反感,索性换了电话,跑到了外地躲了起来。丁大对这一切并不知情。

  2014年5月,丁大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银行将两兄弟告上了法庭,又气又恼的丁大找丁二询问,却发现弟弟的店早已关门,人也不见了踪影。

  担保人有义务代债务人还债么

  在开庭过程中,丁大提出,弟弟丁二是实际的借款使用人,自己仅为其担保,不应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丁二、丁大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保证约定,被告丁大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大提出的不属实际借款使用人的抗辩,不属法定免责事由,故最终判决丁大、丁二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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