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
老人有两个儿子和一女,但是女儿已经比老人早死5年。老人病重时都有长子照料。老人死后,两个儿子发生遗产纠纷,女儿的孩子也想分得遗产,请教一下这里所说的情况代位继承成立吗?
找法网律师回复:
不能由长子继承所有遗产,该遗嘱属于部分无效,因《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代位继承人有精神病,无生活能力,属于规定的这种情况,因此必须在除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后才能由长子按遗嘱继承。
本案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长子的母亲是否过世,如果过世,遗产是否进行了分割,父亲的遗嘱的效力还要根据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其有权处分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找法网律师回复:
女儿由于死亡而未尽到照料父亲的责任不属于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女儿的孩子有权代位继承。
附《婚姻法》的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