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询问:张某因购房向王某借款12万元,借期6个月,张某写下借条后我在“保证人”后签了字。约定的还款期满后张某拒绝偿还借款,王某将张某和我告上法庭,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湖北鄢律师解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证明、见证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以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是保证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原告出示的借条上是在“保证人”处签名,在该案中你应认定为保证人,按照相关法律,应对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