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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不能随意 当小心担连带责任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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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间借贷合同尽可能规范,完整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借款条款、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处于维权不利的地位。

  民间借贷需谨慎,作为担保人也要多加注意。昨日,市二中法院发布相关案件,因还款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还清借款,担保人及其妻子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5月,万州区市民唐明向徐欢借款50万元、借期半年,并出具借条,唐明的朋友郭金在借条上署名为其作担保。2013年5月至12月,唐明累计支付给徐欢12万元。2014年1月、2月,唐明支付给徐欢5万元。因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而徐欢没有收到全部款项,遂将唐明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并要求郭金及其妻子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市二中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徐欢、唐明对借款利息和利率进行了约定,并且徐欢向唐明出借50万元借款后,当时就收回了1.5万元利息,系变相预扣利息,本案借款的本金应当认定为48.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2013年内唐明支付的12万元属利息,因债务已经到期,2014年1、2月支付的5万元为本金,另郭金还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金在与王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担保责任之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莉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市二中法院判决唐明偿还徐欢借款本金43.5万元及利息,郭金、王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

  民间借贷有“三忌”

  据悉,2012年至2014年,市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990件,辖区民间借贷纠纷逐年涨幅明显。市二中法院提醒市民,民间借贷有“三忌”:

  一是忌简。民间借贷合同尽可能规范,完整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借款条款、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处于维权不利的地位。

  二是忌不看对象。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坚决不予出借,防止民间借贷合同处于无效,违法资金被收缴,致使自己血本无归。

  三是忌贪。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超越法律底线发放“高利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遭遇诚信危机,往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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