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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欠条烦事多 该怎么写收欠条最符合法律规范?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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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1:这个欠条出了问题没写单位和个人关系起诉到法院也没要回钱重庆晚报讯欠条写成便条,关键是欠条上写的是单位欠款,又不写明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由于欠款人不买账,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南岸...

  案例1:这个欠条出了问题

  没写单位和个人关系

  起诉到法院也没要回钱

  重庆晚报讯欠条写成便条,关键是欠条上写的是单位欠款,又不写明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由于欠款人不买账,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因书写欠条不规范,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张强(化名)在法庭上诉称,2012年,李勇将某地职工过夜门窗安装项目分包给他。他按月完成门窗安装义务,却迟迟没有得到工程款。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因工程款纠纷,在2013年5月20日向派出所报案。同日,张强书写了一张便条,内容为:“巨峰欠机场工程款45000元。于2013年6月3日付张强20000元,2013年6月5日付25000元”,李勇在“张强”名字的下方签了本人名字,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并捺上自己的手印。

  便条主文内容中总共有四个手印,两个大手印为张强的,两个小手印为李勇的。

  便条的形成地点两人说法不一:张强称是在派出所形成的,李勇称是在派出所外形成,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张强称李勇拖欠工程款45000元,但举示的便条内容为“巨峰欠机场工程款”,张强并未举证证明“巨峰”与“李勇”之间的关系;李勇在便条上签字,不能证明其拖欠张强的工程款。同时,张强也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证明李勇拖欠工程款。

  法院认为,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张强承担,为此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重庆文龙法律服务所律师蒋晓兵建议其正确写法:

  欠条

  欠款人李勇(身份证号码××××××××××××××××××),系巨峰公司负责人,因在×年×月至×年×月,将某地职工过夜门窗安装项目分包给张强。现(标明时间×年×月×日)工程结束,共欠张强(身份证号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工程款。于2013年6月3日付张强20000元(贰万元整),2013年6月5日付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欠款人:李勇

  落款时间:2013年5月20日 案例2:那个收条出了问题

  收到20万写收30万元

  余款险些没有要得回来

  重庆晚报讯 “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因为承诺书上的这句话,蔺先生差点没有讨回剩下的十万元工程款。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蔺先生十万元。

  蔺先生诉称,2011年,他承接了某处的木工工程,后因该投资公司不能施工,双方办理了结算,投资方尚欠蔺先生十万元。事后,他多次向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王某催款,但对方迟迟不付款,随后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蔺先生应获得工程款项52.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此款项分成两部分,其中30万元由投资公司支付,剩余22.1万元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

  2012年10月9日,蔺向投资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上载明,“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还余贰拾贰万壹仟元整,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并签字确认。

  随后,该投资公司财务人员向蔺先生转账支付工程款20万元。王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蔺某某壹拾万元整。”

  蔺先生称,他只收到20万元,承诺书中的“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是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不代表已经收到30万元。

  而王某辩称,30万元中的20万元是通过转账支付的,另外10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蔺先生写的“今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说明他已收到全部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蔺举示的证据明显优于王某,且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对蔺的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蔺先生虽在承诺书中确认“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但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投资公司在2012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与承诺书确认的“现金支付”相矛盾,也就是说,承诺书“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并非代表蔺已实际收到现金30万元。其次,结合王某出具的10万元欠条,能够证明投资公司还余10万元没有支付。

  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归还蔺先生工程余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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