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债权人撤销权助原告讨回35.9万元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许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采用与第三人李慧英离婚,并向民政部门谎称双方无债权债务,从而将三人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名下许某向汤女士借款35.9万元,未及时还款。...

  许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采用与第三人李慧英离婚,并向民政部门谎称双方无债权债务,从而将三人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名下

  许某向汤女士借款35.9万元,未及时还款。汤女士诉诸法律,胜诉,但许某设离婚逃债诡计,将自己可供执行的房产等所有财产全部“赠予”妻子,以期逃债。然而,他的离婚逃债之计最终难得逞。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汤女士的起诉后,日前作出了许某与前妻李慧英(化名)关于涉案房产变更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的一审判决。

  借35.9万元,借离婚逃债

  许某早年是出租车驾驶员,经常在汤女士所开的饭店中用餐。常来常往,两人渐熟。许某看饭店经营得不错,便动起了向汤某借钱的念头。看在许某“热情老实”的份上,汤女士对其以“亲人生病”等借钱理由深信不疑。从2003年5月至2007年1月间,许某陆陆续续地从汤女士处借得钱款达35万余元。由于许某一直没有还钱表示,汤某多次催讨均无功而返。汤女士无奈将许某诉至法院。2007年11月8日,汤女士胜诉。但是,许某根本不想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汤女士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其拥用的房产以抵债。执行期间,却传来了许某已于2007年4月离婚,并将本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前妻李慧英的名下。至此,许某已经是一个“赤条条”的穷人,根本无力归还汤女士的借款。在这样的情况下,汤女士只得将许某列为被告,并将李慧英列为第三人再行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许某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原登记在许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人的变更行为,许某与第三人共同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成审案关键

  许某的辩称十分简单,房产已归妻子所有,已无力偿还汤女士的借款。李慧英作为第三人,辩称这是许某自己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与本人无关。

  经查明,2007年4月5日,许某和李慧英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将原登记在一家3口共同名下的一套房产变更至李慧英及儿子两人名下。同年4月25 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的名下。另查明,2007年4月25日,许某夫妻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本案中, 汤女士对许某享有合法债权,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许某理应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许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采用与第三人李慧英离婚,并向民政部门谎称双方无债权债务,从而将三人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名下,使许某名下无法查实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致汤女士的债权无法得已实现。因此,许某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汤女士的合法权益,汤女士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撤销。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许某与第三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第三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讯员)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229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