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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先于父母去世 子女有权代位继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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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先生:我家里共有兄弟姐妹7人,我排行老六。大哥因病也早早过世。父母亲曾有一套住房,父亲于2005年去世后不久,母亲认为我家庭条件比较差,有心将这套住房赠与我。于是,母亲于2008年召集所有的兄弟姐妹去...

  张先生:我家里共有兄弟姐妹7人,我排行老六。大哥因病也早早过世。父母亲曾有一套住房,父亲于2005年去世后不久,母亲认为我家庭条件比较差,有心将这套住房赠与我。于是,母亲于2008年召集所有的兄弟姐妹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兄弟姐妹6人(大哥去世)放弃对父母亲房产的继承,全部由母亲所有,然后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2010年,母亲在公证处做了赠与公证,将其所有的该房产赠与我,我也依据公证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母亲去世后,我仍然住在母亲的房子里,原本相安无事,可是今年11月份,我大哥的两个子女起诉我和其他叔叔、姑姑,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张先生的侄子及侄女有权起诉且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上述房产从张先生父亲去世时就已经发生了继承,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分割。张先生的母亲在2008年做的公证书由于没有召集老大的二个子女,造成公证书的无效。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公证处没有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事实没有落实清楚,匆忙出具公证;其次,张先生的母亲认为老大已经去世,和老大的两个子女没有关系了,所以没有召集二人。目前的结果是原先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撤销了公证书,案件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律师认为,由于老大先于其父母去世,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如果2008年张先生的母亲在做公证时叫上孙子、孙女,在放弃继承声明上签字,该公证书就没有问题了。由于这一点疏忽造成公证书撤销、房产证登记还有问题。所以,公民在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先咨询相关法律人员,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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