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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到期未还债主登门“入住”抵押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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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女士的女儿背着自己借款,并将房产抵押,逾期未还,债主登门入住抵押房。最终,双方闹到法院,欠款人刘女士一方称,对方先腾房自己会还钱。债主则称,还钱立刻退房。法院判决,双方是民间借贷纠纷,判...

  刘女士的女儿背着自己借款,并将房产抵押,逾期未还,债主登门“入住”抵押房。最终,双方闹到法院,欠款人刘女士一方称,对方先腾房自己会还钱。债主则称,还钱立刻退房。

  法院判决,双方是民间借贷纠纷,判刘女士一方还款。双方一致的表达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判决后,刘女士一方不服,准备上诉。

  事由

  欠款未还抵押房被“入住”

  2013年8月底,刘女士的女儿郭某因生意不好,想转行经营服装精品屋,但苦于手中没钱,“我女儿曾经向我要过钱,但我没有同意。”刘女士称,想不到女儿背着自己在外边借了钱,还将房子做了抵押。

  借条显示,郭某向李某借款34万,用款时间是一个月,9月底归还并以房产抵押。借款到期后,郭某的生意未见起色,投入的钱亏了,借的款项只还了本金及利息4.7万元,在拖欠了几个月后,郭某抵押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一栋89平方米左右的房产被债主“入住”。

  刘女士称,自己和女儿已经半年多无法回家,就因为对方在自己的房子里不走。因郭某在沈阳,记者电话联系了她,按郭某说法,她和李某并不认识,而是和其妻子认识,“我现在身份证和户口簿也都在对方手里。”郭某说,在欠款到期后,自己曾和对方协商分期还款,但对方不同意,要自己还38万元,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借款人母亲

  债主是非法侵占房屋

  刘女士称,今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女儿和债主李某、李某妻子,还有几名男子来到了自己家中,“这时,我才知道女儿在外边借了钱,我当时就说,钱肯定还上,但对方的要求太高,要38万。”刘女士说,借款实为30万,而借条上面写的是34万,包括了一个月的利息4万元。现在这笔款在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变成了38万,“如果这么计算的话,利息8万再加上之前还的4万,利息高达12万。”刘女士说,这是不能接受的,双方最后没有谈拢。

  刘女士称,今年4月28日,她下班回家,在开锁时,屋里有人问是“谁”。“我的钥匙打不开门,里面锁住了。”刘女士称,当时,在知道屋里是债主一方后她选择了报警……自此以后,一个月的时间,她报警近十次,每次有警察在才能进屋,双方常常发生口角和争执。

  对此,刘女士认为,债主李某是非法侵占她和女儿郭某的房屋,“在5月28日之后,我再没回过家,着手找相关部门处理,但警方说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予调查处理,并给我一份告知书,让我找法院,可是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先立案调查才能起诉。”刘女士起诉对方的理由是债权人长期侵占自己住宅,严重侵权。

  债权人

  不想要房 还钱立刻退

  12月17日,记者联系了债权人李某,他承认了“入住”房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因为锁坏了才换的,当初借款时因为认识,对方要借20万,我们还多借给她10万。现在,拖了有一年多了,也不还钱,我和她的女儿还有一份房屋买卖的合同。”

  今年1月16日,李某和郭某曾签署一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双方约定3月5日共同到按揭银行办理转按揭手续。但双方并未如约办理手续。

  刘女士认为女儿是被强迫的,“房屋是我女儿的名字,但房贷一直我来还,我认为这个合同并不生效。”

  对此,李某表示,自己并不差这一套房子,根本也不想要房子,只要刘女士一方能够如数还钱,房子立刻就会退还,如不还钱,就走法律程序或者拍卖。

  房屋合同显示,该处房产价值72万元,双方都按了手印。

  法院判决

  判债务人偿还本金29.3万及利息

  6月初,李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院,原告方李某在诉状中要求被告郭某立即归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在原告处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偿还,现被告已清偿原告4万元借款期间利息,并偿还原告本金7000元,所以判决郭某立即偿还剩余本金29.3万元。利息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刘女士对此判决并不服,“我认为对方放的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还款应该重新计算,我已经上诉。”

  而在此之前,李某曾经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产更名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最终撤诉,至于原因,李某未予回答。

  不久前,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曾给刘女士打来电话,要求还款。“不是不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占了我家的房子这么久,里面的设施有没有损坏?这些问题先解决了,无论是卖房子还,还是借钱还都可以。”刘女士认为,对方应该先退房,而且,如果按着银行利息,还款不会是34万,或者李某所说的38万,法律上支持她余下的欠款按银行利息进行还款,她不会赖账。

  “我还钱之前,应该把房子先腾出来,之前产生的费用也要算一算。”刘女士强调。

  律师

  需要调查和认定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法院按照借条证据这一法律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关于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至于刘女士的诉求,称对方侵占房屋,应首先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事实清楚,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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