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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养子虐待老母 反将其母告上法庭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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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12月15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法庭,83岁的芦老太和58岁的杨先生第四次对簿公堂,两个人都是一肚子委屈。上诉人杨先生:我想过一平稳的日子,现在我的日子不能过了,我愿意把八十多岁...

  2014年12月15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法庭,83岁的芦老太和58岁的杨先生第四次对簿公堂,两个人都是一肚子委屈。

  上诉人杨先生:我想过一平稳的日子,现在我的日子不能过了,我愿意把八十多岁的人告上法庭吗?是不是,从起码道德方面上我都不能这样干。

  被上诉人芦老太:给他养大了,又把他的孩子都弄大了,他还说我是他的保姆,打我,不让我吃饭,他就老这么虐待我。

  1959年芦老太和丈夫收养了3岁的杨先生,芦老太说曾经一家三口过得很是幸福,但自从2012年3月丈夫去世后养子就开始找麻烦,2013年12月芦老太和杨先生解除了母子关系,随后杨先生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将芦老太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独自继承养父的遗产,2014年9月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芦老太:我现在自己生活,不自己生活不行啊,他轰我,赶紧走去找个老头去,(他想)分这个房子,这房子是公房也没的可分。

  上诉人杨先生:(她说)如果你不跟我解除关系我就早死两年,我解除关系我还能多活两年,我能不答应吗?

  杨先生说多年来他一直赡养养母,之所以和养母闹到法庭是另有苦衷。

  上诉人杨先生:是因为我们现在所住的这个院在面临着拆迁,有人在利用这个机会鼓动芦老太去跟我打了两次诉讼,第一她跟我解除了关系,第二又跟我以排除妨碍让我走,我没有办法,我不这样(告她)的话我怎么能在(房子)继续呆着?

  杨先生说早在1968年自己12岁的时候养母就和养父离婚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芦老太根本没有继承权。

  杨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因被上诉人(芦老太)无亲无故,在北京没有住所无处可去,基于善良之心被继承人(杨先生的养父)收留了芦老太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处,自离婚后各自有各自独立的生活。

  芦老太说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与丈夫离异,但存在实施婚姻,在长达40多年的时间里她和丈夫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上诉人芦老太:当时离了婚我老头子就后悔了,我也可以原谅他了,原谅他了我们就没拿这个事当回事,就一直这么在一起过,在一起吃,我从23岁就在这了,跟老头子结了婚,一直到现在我84了,我没离开这个家。

  芦老太和杨先生的养父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直接决定她能否继承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据此,法院认定芦老太和丈夫存在婚姻关系,2014年12月17号二中院判处终审判决,杨先生和芦老太共同继承遗产,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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