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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如何确定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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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6条中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债务人在代位权中的法律地位可以因案而...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6条中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债务人在代位权中的法律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以不将其列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权诉讼无债务人参加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故债务人不是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然,债务人也可以被列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债务人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解释并无详细阐明。但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与其在诉讼中享有的何种权利密切相关。

  有的学者认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小于或等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时,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此时债务人的怠于行使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合法的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又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了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时,债务人对超过的部分应由独立的请求权。

  从法理的角度看,以上以请求标的比较来确定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的方法是欠妥的。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的数额大于或小于债务人所负的数额的问题,只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一个量的问题,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权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因而也不能成为一个判断标准。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既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疑义,又可以对次债务人的抗辩提出反驳;对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诉讼权利也可以得到保障。因此,从立法目的上可以看出,债务人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认定债务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使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各项权利的行使得以法律依据和有利于保护其有效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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